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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多元化的政府法制宣传工作
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黄晓颖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法制已经成为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作为政府自身建设重要组成部分的政府法制宣传工作已被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政府要推进依法行政,政府法制宣传是一项必不少的重要工作。

    一、政府法制宣传工作多元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法律保障社会的良性运行。社会法制建设中,人的因素是至关重要的,因此作为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激发公民学法、用法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法律宣传。

    在种类繁多的宣传工作中,政府法制宣传工作具有其特殊性。政府拥有一种存在并作用于公共领域的权力,作为公权力之一,它代表和反映的是在一定公共领域范围内、以人类一定的共同体组织的名义行使的一种决定、控制、规范、制约某种行为的能力或力量。与相对一方的普通公民的私权力不同,政府具有强制力,因而其法制宣传工作不同于一般意义上将法律法规“广而告之”,对其法制宣传工作有更高层次上的要求。但是现阶段,我国政府法制宣传工作理论与发展还不完善,其表现形式还比较单一,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仅以我市为例,随着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事业的不断推进,单一的政府法制宣传工作难以满足社会需要,为加强政府绩效管理、提高政府工作效能,建设多元化的政府法制宣传工作极其必要。

    二、政府法制宣传工作形式的现状及原因

    (一)政府法制宣传工作形式的现状

    1、在宣传形式上,略显单一,缺乏活力

    与前期的法制宣传不同,我国现阶段的法制宣传已初步摆脱了一张桌子、一块板子、一次讲座的形式,与政府法制工作实际相结合,全面转向旨在提高领导干部法制观念为重点的全民法律素质的宣传。但同时,我们也看到在现阶段的政府法制宣传中,较常用的几种形式无外于出版报、宣传板和画报,发放宣传单等平面方式,以及进行法制培训讲解等语音形式。这些形式的使用,很难克服作为宣传者地位的政府“一厢情愿”的灌输给受众,缺乏平等的宣传地位,方式略显单一,缺乏活力,长此以往,必将影响宣传内容在群众中的接受度,也不利于政府服务水平的提高。

    2、在宣传内容上,重法条讲解,轻立法本意

    目前我国的政府法制宣传,注重法条条文特别是对法律责任部分的介绍,将处罚和惩戒放在突出位置宣传,很容易加深受众对法律公定力与强制力的误解,忽视了立法者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本意。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在我国,当代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要体现出法律法律的服务和社会规范作用,就有待于改变传统的方式,开拓多元化的政府法制宣传工作。

    3、在宣传的机制上,缺乏长期性

    现阶段我国的政府法制宣传,往往在某一阶段、某一时期郑重其事,持续时间不长,不能保证政府法制法规真正宣传落实。有时宣传方式过于简单,宣传范围过于狭窄,形式主义的走过场,不利于法制宣传的可持续发展。

    (二)政府法制宣传工作形式的现状的产生原因

    1、政府传统作风的固定模式没有彻底转变。在中国法治进程中,政府的“硬汉”角色没有能够全面转变。现行的宣传工作,如果采取一门心思满堂灌的方式,不真正与群众贴近,就会影响宣传的效果,也无法达到预期的目的。

    2、缺乏有效的公权力制约制度,公民的私权利意识不强。同时与国家强大的公权力强制意识相比,我国公民的自我权利意识还很薄弱。在这种社会环境下,势必会造成在政府法制宣传工作中,宣传者与受众之间的沟通困难,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要求我们加快建设多元化的政府法制宣传工作。

    三、完善建设多元化政府法制宣传工作体系的建议

    (一)人员机构建设的多元化

    第一、健全机构,加强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每一次法制宣传之前,都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明确政府法制宣传的对象为全民,主要宣传动力为各级人民政府。将政府法制宣传制度建设纳入政府机构建设之中,将宣传的成果纳入政府部门的年度考核之中。设置各种奖励激励机制,促进各级政府法制宣传工作进入良性轨道。各级政府要重视政府法制宣传工作应采取各种形式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行政法律知识;面向群众宣传时耐心细致,及时解决群众的问题;举办专题讲座,更新观念,从而达到提高全民法制素质的效果。

    第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明确不同层次、不同对象的培训办法、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安排和考核标准,采取多种形式展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以及群众分阶段、分层次的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培训中,宣传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到自己的宣传岗位进行了针对性地宣传,对不同的普法对象发放不同的法制宣传材料,进行不同深度的法制培训,力争使宣传活动达到预期的目的。

    (二)多形式网络建设的多元化

    1、 以全国法制宣传日作为政府法制宣传工作的契机

    为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促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在我国“四五”普法规划明确规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我们在政府法制宣传工作中要以全国法制宣传日为契机,不断努力,在一年的每一天里,都要认真负责的做好政府法制的宣传者,开展多形式的政府法制宣传,争取实现天天都是法制宣传日,努力提高全面法制素养。

    2、加强平台软硬件环境及网络多元化建设,实现宣传互动

    建立多元化的政府法制宣传工作,必须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政府法制宣传平台和软硬件环境。在社会发展的现阶段,政府法制宣传工作的多元化建设要成为全方位、多途径、网络式的宣传。首先保留传统的宣传方式,如设立广告栏、进行法制培训等,另外,可以进行法律案例的编写和宣传,设置专门的场所和热线,组织专业人员对群众中发生的实际问题进行解答。其次要利用各种媒介,提高宣传的效率。例如电话、电视卫星网络和互联网。为进行长效的政府法制宣传,可以设置专门的电话热线,同时定期录制相关电视材料放在固定栏目中播放,将政府近一阶段的法制动态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更加方便群众监督。第三、在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相关的场所,设置固定和临时的平面或立体的宣传介绍,并及时更换,更加便捷的将宣传工作带到需要的地方。在利用现代化设施设备的同时,逐步摆脱“独角戏”的宣传方式,积极做到与其他政府宣传部门和群众的互动,在互宣互动中扩大政府法制宣传的范围,将法制宣传融入身边人身边事中。

    3、区分不同宣传对象,密切联系群众

    紧密联系群众,采集多数人的智慧用于政府法制宣传工作中。将政府法制宣传工作带入社区、学校,组织专场宣传和定期宣传,将大家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参与政府法制宣传联系在一起。同时明确当前的宣传目的,充分做好前期准备,区分不同的宣传对象,依据他们的现实需要和工作需要,制作不同的宣传画板,发放不同的宣传材料,组织不同层次的培训和活动,达到按需宣传,从而使多元化的政府法制宣传工作得到更好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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