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处理规定
一、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时,应该做到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二、对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相关机关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三、对属于本机关处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由相关业务处室进行接待、登记、并负责具体办理;信访人采用其他方式提出信访事项的,由综合处进行登记,送办领导批示后,转相关业务处室进行办理。
四、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严格遵守《信访条例》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信访事项,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五、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接受同级信访机关的指导,对于信访机关的督办及改进意见,应认真研究并反馈情况;如不采纳信访机关的督办及改进意见,应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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