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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法制办工作制度十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流程

 

一、为保证市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得以优质、高效的开展,制订本工作流程。

二、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由法规处负责,在程序上应当遵循从本办综合处进,从综合处出的原则,没有通过综合处途径进来的文件原则上不予审查;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在实体上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的原则。

三、文件由综合处转入法规处后,具体承办科员应当及时填写文件审查登记表。登记内容包括:

1、序号;

2、送审时间;

3、送审单位;

4、文件标题;

5、审毕时间;

6、审核人;

7、签收人;

8、签收时间。

四、文件审查完毕后,由具体承办科员送交综合处返回来文单位,并由签收人签收。

    五、文件审查登记表应当保存完好,随时备查。

六、文件合法性审查的工作流程为:

1、具体承办科员为第一审查人,对文件涉及的实体、程序方面依据法律、法规等进行初步的合法性审查;

2、副处长在第一审查人审查基础上进行审查,审查后报处长向主管领导签发;

3、主管领导签发后由具体承办科员登记并送交综合处返回来文单位;

七、被审查文件需要起草单位重新改稿的,应当出具书面函并规定递交修改稿的时限(一般为5个工作日),由起草单位来人签收后送交起草单位;在规定时限内起草单位未递交修改稿的,被审查文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经综合处退回秘二处;

    八、文件在审查过程中,各审查人应当遵循高效原则,文件在本处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急件应当即收即办,最长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关系复杂、涉及部门众多、存在争议的文件,10个工作日内无法处理的,应该及时报本办主管领导或者按照程序退回秘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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