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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法制办工作制度四

考勤制度

 

一、实行请假制度。凡需请假(含公休假、探亲假、婚丧事假等),必须事先报告,一般干部请假1天以内由处长批准,1天以上2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2天以上由主任批准,处长请假1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2天以上由主任批准;助理调研员、党组成员、副主任请假均由主任、党组书记批准。

二、凡是在上班时间因公外出,应向本处的同志(或综合处)告知去向,以便联系;因私外出,必须请假。

三、以处室为单位进行考勤。各处室每月的考勤表由处长和分管领导签字后交综合处统一汇总。

四、全年的累计考勤情况与年终考核、评先、评奖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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