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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法制办工作制度二

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办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要求,以及本办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档案管理工作由综合处归口管理。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具体档案管理工作负责。

 

第二章  文件归档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称之归档文件,是指本办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对今后本办或者社会各方面工作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

第四条  应当整理归档的文件资料主要包括:

(一)外部公文,包括上级来文、平级来文、下级来文等;

(二)内部公文,主要是指本办发往各处室的文件等;

(三)本办发文,主要是指以本办名义或者以业务处室名义发出的文件、信函、通知等;

(四)各处室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

第五条  具有保存查考价值的文件资料应当按季度或者按年份整理装订成册,妥善保存。

 

第三章  文件资料借阅

第六条  重要文件资料借阅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各处室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文件资料借阅登记工作。

第七条  外部人员向本办借阅相关文件资料的,应当经过处室负责人同意方可借阅,并应当要求借阅者限时归还,一般不得超过7天时间。

第八条  借阅档案应当爱护档案,不得在文件资料上划红、做记号,严禁涂改和撕毁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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