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办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要求,以及本办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档案管理工作由综合处归口管理。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具体档案管理工作负责。
第二章 文件归档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称之归档文件,是指本办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对今后本办或者社会各方面工作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
第四条 应当整理归档的文件资料主要包括:
(一)外部公文,包括上级来文、平级来文、下级来文等;
(二)内部公文,主要是指本办发往各处室的文件等;
(三)本办发文,主要是指以本办名义或者以业务处室名义发出的文件、信函、通知等;
(四)各处室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
第五条 具有保存查考价值的文件资料应当按季度或者按年份整理装订成册,妥善保存。
第三章 文件资料借阅
第六条 重要文件资料借阅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各处室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文件资料借阅登记工作。
第七条 外部人员向本办借阅相关文件资料的,应当经过处室负责人同意方可借阅,并应当要求借阅者限时归还,一般不得超过7天时间。
第八条 借阅档案应当爱护档案,不得在文件资料上划红、做记号,严禁涂改和撕毁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