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办理制度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长沙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行政执法投诉的接待、受理、承办工作,由协调处负责。
二、受理投诉的范围
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2、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3、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法实施强制措施的;
5、违法实施收费的;
6、违法实施行政裁决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投诉的其它行政执法行为。
三、一般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应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案件需延长时间的,报办主管主任批准。
四、行政执法投放案件应自受理、转案、督查、结案后5日内将办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五、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需调查取证,询问投诉人、调卷的,应有两名以上办案人员;办案人员需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方可办案。
六、严格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办理程序:
1、投诉接待人员接待投诉者,要耐心热情,同时填写“行政执法投诉登记表”,字迹要清晰工整。
2、投诉接待人员对投诉案件进行审查、分析、处理。对不属于投诉范围的,当时告知投诉人;对属于下级投诉机构管辖的,当时告知投诉人;对应当直接受理的,当日内填写“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受理审批表”,报处领导审批。
3、处领导应在一日内审查完毕。对不应受理的,及时告知投诉人,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应转案、督查的案件,经办人员依法处理;对确应受案办理的,重大案件报办主管主任审批。
4、办主管主任应在一日内审查完毕,对应受案办理的,签批意见,即为受理开始。
5、投诉案件受理后,经办人员即开始办案。
6、在办案过程中,如需其它处室、办领导帮助协调或发文的,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7、案件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填写“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结案审批表”,按程序报办领导审批。
8、结案后,办案人员在5日内将材料归档立卷,填写“案件结案通知单”,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
七、案件处理完应归档,对投诉人的资料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要保守投诉案件的秘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