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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 机构介绍 > 机构职能

一、对全市政府法制工作进行规划、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的立法计划;

三、审查、修改或组织起草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议案;

四、提出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意见或对规范性文件中的一般问题进行解释;承办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征求意见工作;

五、指导行政执法部门改善行政执法活动,承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协调部门之间在行政执法中的矛盾和争议;办理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工作;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

六、承办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和行政复议中规范性文件的复议审查;指导、监督、协调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联系长沙仲裁委工作、法律服务中心工作;

七、承办全市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资格认定和发证工作;负责本市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承办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修改、废止工作,提出相关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议案;编辑和发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汇编;承办市人民政府规章标准文本的发布工作;

九、组织开展政府法制工作的宣传教育、理论研究和情况交流;指导、协调我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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