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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法办发[2007]6号
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优化经济环境清理行政法规规章工作的安排》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直机关各单位法制机构:
现将《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优化经济环境清理行政法规规章工作的安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九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开展优化经济环境清理行政法规规章
工作的安排
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环境,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法[2007]20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求行政法规清理工作意见和做好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函[2007]6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优化经济环境、推进依法行政的实际需要,对清理行政法规规章做如下工作安排:
一、主要工作任务
(一)对我国现行的655件行政法规进行研究,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
(二)对我市现行的42件政府规章(见附件一)进行清理,根据法制统一的要求,对与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相抵触的,或者实际上不再具有效力的,依照立法法规定程序进行废止、修改或者宣布失效;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规定同市政府规章的规定不一致的,依照立法法规定程序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三)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规章目录、文本向社会公布。同时,将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规章目录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法制办。
二、清理工作原则
清理行政法规的原则:
(一)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所代替的,提出废止的意见。 (二)行政法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提出宣布失效的意见。 (三)行政法规与法律不一致的,提出予以修改的意见。
清理市政府规章的原则:
(一)市政府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所代替的,要提请市政府予以废止。
(二)市政府规章在近年来没有实施、行政管理工作中基本上不适用的,要提请市政府予以废止。
(三)市政府规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提请市政府宣布失效。
(四)市政府规章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不一致的,要提出修改意见报市政府提请修改规章内容。
(五)在清理中发现国务院部委规章与市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要提出处理建议报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后由国务院决定。
三、组织安排
(一)清理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具体组织,各部门(单位)共同参加。市政府法制办主要领导牵头,组织法规处、协调处、复议处、综合处人员成立清理工作小组,按项目将责任分解到人(见附件二);各部门(单位)明确机构、人员承办清理工作,完成本部门(单位)执行的法规、规章清理工作任务。
(二)时间要求
1、4月10日前,法制办成立清理小组,办公厅下发清理通知。
2、4月15日前,各部门(单位)将承办机构、人员名单报市政府法制办对应联系人。
3、5月20日前,部门(单位)将清理行政法规、市政府规章的意见送市法制办审查。
4、5月30日前,市政府法制办形成清理行政法规的意见,报市领导审查。
5、6月10日前,行政法规清理意见报国务院法制办。
6、8月底,市政府法制办提出统一的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查。
7、9月,对建议废止的市政府规章,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8、10月,对建议修改的市政府规章进行研究,完成清理报告。
9、11月,清理结果报告省政府法制办和国务院法制办;清理结果、目录等向社会公开。
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这次清理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照规定时限及时报送各种材料,高质高效的做好此次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
附件一:长沙市人民政府现行规章目录
附件二:规章行政法规清理分工表
附件二
规章、行政法规清理分工表
责任人:孟谏君 联系电话:8665881 传真:8666096
规章: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土地权属的规定》(23号令)(国土)
《长沙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43号令)(国土)
《长沙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53号令)(国土)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60号令)(国土)
《长沙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办法》(75号令)(国土)
《长沙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暂行规定》(35号令)(水利)
行政法规:
经济法类——外汇管理
国土资源
能源
水利
质监
工商
诉 讼——仲裁
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类其他
责任人:张为民 联系电话:8665802 传真:8666096
规章:
《长沙市除四害管理办法》(37号令)(卫生)
《长沙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定》(45号令)(卫生)
《长沙市技术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70号令)(科技)
《长沙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41号令)(园林、农业)
《长沙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76号令)(地震)
《长沙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63号令)(计生)
行政法规:
行政法类——民族
宗教
侨务
台湾事务
教育 科学技术
卫生、计生
气象、地震
经济法类——海关
责任人:杨建辉 联系电话:8665860 传真:8666096
规章:
《长沙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77号令)(房产)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79号令)(房产)
《长沙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89号令)(房产)
《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93号令)
(建委)
《长沙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78号令)(财政)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01号令)(规划)
行政法规:
民商法类——商法
行政法类——司法行政
外交
城乡建设
旅游
经济法类——总类、经济体制
财政
国资
责任人:陈波 联系电话:8665882 传真:8666096
规章:
《长沙市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办法》(24号令)(劳动)
《长沙市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47号令)(劳动)
《长沙市失业保险办法》(68号令)(劳动)
《长沙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15号令)(公用):
《长沙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88号令)(交通)
《长沙市通航桥梁水域交通安全管理办法》(92号令)(海事)
行政法规:
民商法类——债权
亲属继承
经济法类——基本建设
交通
农林牧渔
社会法类——社会组织
社会保险
劳动用工
劳动保护安全
责任人:李明 联系电话:8665803 传真:8666096
规章:
《长沙市防治机动车辆噪音污染规定》(52号令)(公安)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若干规定》(56号)
(公安局)
《长沙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58号令)(公安)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二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非法营运的若干规定》(65号令)(公安)
《长沙市旧货交易治安管理办法》(94号令)(公安)
《长沙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100号令)(公安)
行政法规:
民商法类——知识产权
行政法类——总类
公安
国家安全
文化、体育
经济法类——审计
统计
物价
责任人:郑锋 联系电话:8665882 传真:8666096
规章:
《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行办法》(62号令)(城管)
《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98号令)(城管)
《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拍卖暂行办法》(64号令)(城管)
《长沙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73号令)
《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80号令)(工商)
《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83号令)
行政法规:
宪 法 类——立法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
特别行政区
相关法
行政法类——国防
环保
商业
经济法类——铁路
民航
邮电
责任人:候娴君 联系电话:8665854 传真:8666096
规章:
《长沙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87号令)(安监)
《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96号令)(安监)
《长沙公共场所用字管理暂行规定》(39号令)(语委)
《长沙市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90号令)(人事)
《长沙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细则》(16号令)(民政)
《《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97号令)(民政)
行政法规:
行政法类——人事
民政
行政程序
经济法类——税务
对外贸易
金融
社会法类——社会经济
特殊保障
工资福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