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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政办函〔2007)69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征求行政法规清理工作意见和
做好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2007年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决定对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3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下发《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法〔2007〕20号),要求各地迅速开展清理工作;3月22日至24日,国务院法制办又组织召开了全国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会议,对清理工作作了具体安排,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认真做好此次清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出行政法规的清理意见和建议
国务院法制办已将现行行政法规目录公布。请市直各部门(单位)结合实际工作提出清理意见、建议。属于本部门(单位)执行的行政法规,要逐件研究,如果认为需要废止、修改的,要提出废止、修改意见和建议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部门(单位)执行的行政法规,也可提出相应清理意见、建议。
清理的意见、建议,主要针对两方面提出:一是行政法规的规定与法律的规定相抵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二是行政法规的规定明显滞后于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实际,不再具有操作性或者执行意义的。
各部门(单位)应当填写《行政法规清理建议表》(见附件1),加盖单位印章,于2007年5月20日前送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统一审查后,于2007年6月10日前将意见、建议情况报告国务院法制办。
二、清理市政府规章
(一)清理范围
长沙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市政府规章。
(二)清理原则与方式
清理工作按照以下原则和方式实施:
1、市政府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所代替的,要提请市政府予以废止。
2、市政府规章在近年来没有实施、行政管理工作中基本不适用的,要提请市政府予以废止。
3、市政府规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提请市政府宣布失效。
4、市政府规章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不一致的,要提出修改意见提请市政府修改规章内容。
5、在清理中发现国务院部委规章与市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要提出处理建议报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后由国务院决定。
(三)工作安排和要求
1、清理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具体组织,各部门(单位)共同参加。
按照国办发〔2007〕12号文件要求和国务院法制办具体部署,市政府法制办已成立清理工作小组,将规章清理任务分解、落实到个人。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这次清理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规章的执行部门(单位)要及时明确承办机构、承办人员,并于2007年4月15日前将承办机构、人员名单报市政府法制办。部门(单位)的承办人员要及时同市政府法制办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联系,迅速开展工作。
2、各部门(单位)提出清理意见
为充分了解各部门(单位)对市政府规章的清理意见和建议,请各部门(单位)对照市政府现行规章目录,将属于本部门(单位)执行的规章逐件、逐条研究,提出该规章应当有效、失效、废止或者修改的意见和理由。对不属于本部门(单位)执行的规章,也可以研究提出相应意见及理由。
市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相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协调,通过协商予以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要及时将处理建议送市政府法制办研究处理。有多个主要执行主体的市政府规章,由本通知规定的承办部门(单位)征求其他部门(单位)意见后,提出清理意见;监管职责已调整的市政府规章,由目前执行该规章的部门(单位)提出清理意见,但事先应当征求原执行部门(单位)的意见。
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调查研究,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执法一线人员座谈会、管理相对人座谈会、立法后评估会、执法工作研讨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最后的清理意见,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清理原则和方式提出,应当分规章填写《长沙市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见附件2),并加盖单位印章。
各部门(单位)的意见在2007年5月2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
3、市政府法制办统一审查清理意见。
市政府法制办收到部门(单位)清理意见后,对清理意见逐一审查。审查期间,要加强同部门(单位)的联系、沟通和协调。10月1日以前,清理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查决定。
发现国务院部委规章与市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依照立法法规定的程序,提出处理建议报国务院法制办研究。
4、清理结果的上报与公开
清理工作完成后,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规章目录、文本向社会公布。同时,将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规章目录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法制办。
附件:
1、《行政法规清理建议表》
2、《长沙市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
二○○七年四月九日
附件1:
行政法规清理建议表
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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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予废止的行政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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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规名称 |
发布机关及日期 |
建议及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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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经失效的行政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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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规名称 |
发布机关及日期 |
建议及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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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需要修改的行政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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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规名称 |
发布机关及日期 |
建议及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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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印章:
注:各部门(单位)可参照本表格样式自行制作,内容过多时请附页。
附件2:
长沙市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
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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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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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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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
体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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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由
及
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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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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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指南:
1、“处理建议”一栏根据清理情况在以下类别里选择填写:a.建议保留;b.建议废止;c.建议宣布失效;d.建议修改(指规章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不一致的情况处理意见);e.其他处理建议(指国务院部委规章与市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情况处理意见)
2、“具体意见”一栏的内容要求填写针对填写“处理建议”栏时选择d类或者e类结果时的具体意见内容,须填写所涉及的具体条款。
3、“理由及依据”一栏请注明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名称及条款位置,并请在报送材料里附上所有依据的法律、法规的文本。
4、清理后报送表格可参照本表格样式自行制作,一件规章一份表格,内容过多时请附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