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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园林管理局
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长沙市园林管理局
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法律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七条
2、《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四条
3、《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四条
4、《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条
5、《长沙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四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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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 定
机 关 |
生 效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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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
1 |
《城市绿化条例》 |
国务院 |
1992.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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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
国务院 |
2002.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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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
3 |
《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1992.3.31实施,1997.9.29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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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章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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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
省政府 |
1998.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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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长沙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
市政府 |
1998.2.17 |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4项)
1、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迁移审批
实施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市园林局承办)
法律依据:
(1)《长沙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八条
2、城市规划区内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法律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2)《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3)《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十二条
(4)《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3、城市规划区内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法律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
(2)《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3)《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十三条
4、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
法律依据:
(1)《湖南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九条
(二)行政处罚(共9项)
1、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长沙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2、损坏草坪、花坛、绿篱、绿带;或损坏园林绿化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长沙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3、擅自砍伐树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长沙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
4、损伤树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长沙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 5、损伤古树名木;或损伤古树名木致其死亡;或砍伐古树名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长沙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条
6、擅自处理自然死亡的古树名木;
7、违反养护管理规范,造成古树名木死亡或擅自移栽古树名木;
8、有在距树冠垂直投影外缘3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房屋及其它构筑物、挖坑取土、堆物、堆料、埋设管道、倾倒有害的污水、污物,或攀截树枝、在树干上刻画、钉钉、挂标牌、缠绳索,或用树木作施工支撑物,或未经园林、林业部门批准,采摘果实、种籽,或擅自砍伐和移栽古树名木等行为,导致古树名木受损伤或死亡的;
9、盗伐古树名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长沙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三)、其他行政行为(共8项)
1、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
法律依据:《长沙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2、损坏草坪、花坛、绿篱、绿带的,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
法律依据:《长沙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3、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补栽
法律依据:《长沙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 4、损伤树木的,责令停止损害
法律依据:《长沙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 5、损伤古树名木的,责令停止侵害;损伤古树名木致其死亡的,责令按该古树名木价值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长沙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条;
6、擅自处理自然死亡的古树名木的,予以追缴
7、有在距树冠垂直投影外缘3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房屋及其它构筑物、挖坑取土、堆物、堆料、埋设管道、倾倒有害的污水、污物,或攀截树枝、在树干上刻画、钉钉、挂标牌、缠绳索,或用树木作施工支撑物,或未经园林、林业部门批准,采摘果实、种籽,或擅自砍伐和移栽古树名木等行为,古树名木未受损伤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违章行为;古树名木已受损伤的,责令停止违章行为;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责令直接责任人按古树名木价值赔偿损失 8、盗伐古树名木的,责令停止破坏,按古树名木价值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长沙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法律依据:
1、《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2、《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第三条
3、《湖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六条
4、《岳麓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五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
类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 定
机 关 |
生 效
时 间 |
|
行政法规 |
1
|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
国务院
|
1985.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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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
2
|
《湖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1995.6.28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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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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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
4 |
《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
|
建设部 |
199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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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2项)
1、岳麓山风景名胜区内建设工程许可
法律依据:《岳麓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2、岳麓山风景名胜区及外围保护地带内的林木更新抚育采伐
法律依据:《湖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岳麓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二)行政处罚(共18项)
1、个人不在指定地点经营,破坏景观;或猎采野生动植物、葬坟,破坏景观、植被;或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风景名胜区界桩、标志、标牌、坐椅、垃圾箱等公共设施,在禁火区内吸烟、野炊、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破坏景观、植被和风景名胜资源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岳麓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2、擅自改变规划及其用地性质,侵占风景名胜区土地进行违章建设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第五条
(三)其他行政行为(共1项)
1、擅自改变规划及其用地性质,侵占风景名胜区土地进行违章建设的,责令限期退出所占土地,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第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