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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园林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
 

长沙市园林管理局

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长沙市园林管理局

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法律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七条

2、《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四条

3、《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四条

4、《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条

5、《长沙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四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制 定

机 关

生 效

时 间

行政法规

1

《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

1992.8.1

2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国务院

2002.11.1

地方性法规

 

 

3

 

 

《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992.3.31实施,1997.9.29修订

政府规章

 

4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省政府

 

1998.5.13

 

5

《长沙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市政府

1998.2.17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4项)

1、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迁移审批

实施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市园林局承办)

法律依据:

(1)《长沙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八条

2、城市规划区内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法律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2)《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3)《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十二条

(4)《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3、城市规划区内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法律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

(2)《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3)《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十三条

4、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

法律依据:

(1)《湖南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九条

 (二)行政处罚(共9项)

1、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长沙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2、损坏草坪、花坛、绿篱、绿带;或损坏园林绿化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长沙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3、擅自砍伐树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长沙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

4、损伤树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长沙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
5、损伤古树名木;或损伤古树名木致其死亡;或砍伐古树名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长沙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条

6、擅自处理自然死亡的古树名木;

7、违反养护管理规范,造成古树名木死亡或擅自移栽古树名木;

8、有在距树冠垂直投影外缘3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房屋及其它构筑物、挖坑取土、堆物、堆料、埋设管道、倾倒有害的污水、污物,或攀截树枝、在树干上刻画、钉钉、挂标牌、缠绳索,或用树木作施工支撑物,或未经园林、林业部门批准,采摘果实、种籽,或擅自砍伐和移栽古树名木等行为,导致古树名木受损伤或死亡的;

9、盗伐古树名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长沙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三)、其他行政行为(共8项)

1、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

法律依据:《长沙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2、损坏草坪、花坛、绿篱、绿带的,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

法律依据:《长沙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3、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补栽

法律依据:《长沙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
4、损伤树木的,责令停止损害

法律依据:《长沙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
5、损伤古树名木的,责令停止侵害;损伤古树名木致其死亡的,责令按该古树名木价值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长沙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条;

6、擅自处理自然死亡的古树名木的,予以追缴

7、有在距树冠垂直投影外缘3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房屋及其它构筑物、挖坑取土、堆物、堆料、埋设管道、倾倒有害的污水、污物,或攀截树枝、在树干上刻画、钉钉、挂标牌、缠绳索,或用树木作施工支撑物,或未经园林、林业部门批准,采摘果实、种籽,或擅自砍伐和移栽古树名木等行为,古树名木未受损伤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违章行为;古树名木已受损伤的,责令停止违章行为;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责令直接责任人按古树名木价值赔偿损失
8、盗伐古树名木的,责令停止破坏,按古树名木价值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长沙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法律依据:

1、《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2、《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第三条

3、《湖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六条

4、《岳麓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五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制 定

机 关

生 效

时 间

行政法规

 

 

1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85.6.7

 

地方性法规

2

 

《湖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995.6.28实施

3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7.1.1

部门规章

4

《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

 

建设部

1995.1.1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2项)

1、岳麓山风景名胜区内建设工程许可

法律依据:《岳麓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2、岳麓山风景名胜区及外围保护地带内的林木更新抚育采伐

法律依据:《湖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岳麓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二)行政处罚(共18项)

1、个人不在指定地点经营,破坏景观;或猎采野生动植物、葬坟,破坏景观、植被;或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风景名胜区界桩、标志、标牌、坐椅、垃圾箱等公共设施,在禁火区内吸烟、野炊、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破坏景观、植被和风景名胜资源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岳麓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2、擅自改变规划及其用地性质,侵占风景名胜区土地进行违章建设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第五条

(三)其他行政行为(共1项)

1、擅自改变规划及其用地性质,侵占风景名胜区土地进行违章建设的,责令限期退出所占土地,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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