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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广播电视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长沙市广播电视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条理条例》第五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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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序 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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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法 规 |
1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7.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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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
国务院 |
1993.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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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国务院 |
2004.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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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
4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广播电影电视部 |
1994.2.3 |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4项)
1、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审批
法律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实施管理规定》第八条
2、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审核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3、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09项
4、广播电台、电视台(含教育电视台)设立、变更审核(许可主体为市人民政府,市广播电视局承办)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二)行政处罚(共21项)
1、单位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
处罚种类: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2、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
3、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
处罚种类: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4、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处罚种类: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5、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节目的
处罚种类:收缴其节目载体,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6、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7、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8、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9、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10、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11、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12、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1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14、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15、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16、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17、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18、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19、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20、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21、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或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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