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84号
《关于废止〈长沙市城区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两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03年第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谭仲池
二○○三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废止《长沙市城区生猪屠宰
管理办法》等两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长沙市城区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9号)和《长沙市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3号)已分别被《长沙市城区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取代,决定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